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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3章 施行政策(2 / 3)

因为这次的府兵制度是要直接深入到县以下的各个村落当中去的,所以需要考虑到很多的方面。

正如前文提到过的大明“皇权不下县”的话语而言,大明朝的基层政权只设置到县一级,没有涉及到乡镇一级,更别说村级单位了。

但并不是大明朝廷对广大的农村就完全不加以管理。

明朝主要是在乡村实行里甲制进行管理,后面发展成为保甲制。

据《明史.食货志一》记载:“洪武十四年,诏天下编赋役黄册,以一百十户为一里,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,余百户为十甲,甲凡十人。”

也就是说里甲制是具体运作时,是把110户人家编为一里,在这110户人家中,选取人口和纳粮最多的10户为里长。

除里长之外的100户人家编为10甲,每甲10户。

采取排班制,每年由一名里长带领一甲的10户农户服役,完成县衙交办的事务。

一年一换,十年为一个排期,轮流服各种徭役。

而里长的主要职责就是:“催办钱粮,勾摄公事”。

“催办钱粮”即是督促农户缴纳税粮,比较好理解。

“勾摄公事”则比较宽泛,比如督促农户进行春耕生产;传达官府的布告指示;配合知县老爷进行政策的执行;举办社戏,祭祀鬼神;县官下乡的接待事宜;组织村民服劳役修水利,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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